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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女子暴雨天被窨井盖缺失致伤残 法院判决住建局负70%责任

来源:涡河网 作者:涡河网 人气:98 发布时间:2020-07-04 00:53:11
摘要:涡阳县一女子在暴雨天骑车时,因为一窨井井盖缺失,致使其落下伤残。为此,她将当地住建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酌定,住建局责任比例为70%,徐女士责任比例为30%。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涡阳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局赔偿徐女士各项损失共计9.6万余元。
  涡阳县一女子在暴雨天骑车时,因为一窨井井盖缺失,致使其落下伤残。为此,她将当地住建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住建局表示,井盖是因暴雨天造成缺失,短时间内管理方难以发现,所以没有责任。昨日记者获悉,涡阳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2019年7月10日20时许,涡阳县下起暴雨,导致道路上一窨井井盖缺失。结果,徐女士骑着电动车行进时卡到了该窨井口摔倒受伤。随后,徐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并被诊断为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徐女士认为,涡阳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局应为路面井盖缺失负责。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17万元。涡阳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局辩称,窨井盖缺失是暴雨造成,该局无过错。“在暴雨中管理人无法很短的时间内发现窨井盖缺失,也不存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形,因此应当免责。”
 
  另外,涡阳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局认为,徐女士在暴雨中骑行时安全意识不强,是损伤结果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不是她在行驶过程中不注意前方路面,窨井盖缺失不会不被发现。”
 
  住建局未尽职责担责七成
 
  涡阳县法院审理认为,住建局管理的窨井因窨井盖缺失导致徐女士受伤,作为发生事故路段的管理者,平时应加强对路面的管理,住建局称是暴雨导致窨井盖的缺失,与其管理无关,但未举证证明,也未举证证明进行了安全检查义务,该局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徐女士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徐女士在暴雨天气骑行电瓶车,未按规定行使、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充分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法院酌定,住建局责任比例为70%,徐女士责任比例为30%。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涡阳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局赔偿徐女士各项损失共计9.6万余元。(邹晨宇 张剑)
责任编辑:涡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