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当前利辛县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全力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平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等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一、不配合落实防控管控措施行为 (一)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拒不配合进行核酸检测的; (二)故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或者接受防疫调查时拒不配合流调的; (三)市外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利辛人员未按照要求,向目的地单位、乡镇报备,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查验、核酸检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跟踪健康监测等防疫措施的; (四)出入小区、医院等公共场所以及防疫卡点、道路卡口、高速出入口等交通场站时,不听从工作人员告知、劝阻或者无视疫情防控提示,拒不配合落实健康信息查验、规范佩戴口罩、测量体温等防控管控措施以及逃避防疫检查的; (五)集中隔离或者居家隔离期间擅自聚集、外出,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的。 二、扰乱防疫工作秩序,侮辱、恐吓、故意伤害防疫工作人员,故意损毁防疫财产等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控、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 (二)恐吓、辱骂、殴打防疫工作人员的; (三)盗抢、故意损毁防疫物资的。 三、单位场所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行为 (一)疫情防控期间,要求暂停开放、营业的相关场所擅自开放营业、变相营业的; (二)保供超市、工厂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不落实健康信息查验、规范佩戴口罩、测量体温等防控管控措施以及帮助他人逃避防疫检查的。 四、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散布涉疫谣言等行为 编造虚假疫情、侮辱性、煽动性等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侮辱性、煽动性等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五、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以及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伪造核酸检测证明,或者伪造疫情防控指挥部证件、印章的行为。 八、其他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以上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从重从快予以处理。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利辛县人民法院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利辛县公安局 2022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