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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乡村振兴,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鼓励农村居民加快实施巷道建设,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和群众主体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巷道建设以自然村为单位组织实施,各自然村成立的村民理事会具体负责。 第三条 农村巷道建设范围:布点中心村和保留的永久性居民点;空心村和近三年计划拆除、撤并的自然村不在本次建设范围内。 第四条 农村巷道建设和奖补标准:路面宽度2-3米,路基采用15厘米厚基层夯实整平,混凝土路面厚度不低于12厘米,每平方米奖补50元。宽度低于2米不补,超过3米按3米奖补,厚度低于12厘米不补。 第五条 村民理事会由群众推选产生,是农村巷道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筹资和对工程质量把关。实施过程中的筹资、施工、奖补等事项一律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开公示。 第六条 由乡镇包村干部、村(社区)书记、村(社区)主任、村民理事会成员组成联合验收组,负责对竣工的巷道进行初验,巷道建设门前户主需在验收单上签字,无法签字的需委托代理人代签,并向乡镇党委、政府形成书面验收报告。 第七条 属地乡镇党委、政府对巷道建设质量及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据验收报告实地审核验收,自然村巷道完成序时进度的,向镇政府申请查验,乡镇查验合格后向县乡村振兴局申请奖补,县乡村振兴局组织有关单位人员组成查验组,依据乡镇申请实地查验,经查验属实后,将查验结果汇总审核后向县财政局申请奖补资金。 第八条 依据《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文件,2022年,从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对农村巷道建设实行以奖代补、建好即补、先建先补,直至3000万资金全部补完为止。 第九条 2022年度修建巷道奖补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350583023505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