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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涡阳县人民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规定时间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时段和区域 (一)即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造成污染的烟花爆竹(大盘香)等。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等的区域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沿真源大道向西至星园大道,沿星园大道向北至涡河,沿涡河向东至二桥,由二桥沿S238线向北(天静宫路)再向东(太清路)至集贤路,沿集贤路向南至三桥,由三桥沿涡河向东至铁路桥,沿铁路线向南至真源大道立交桥,形成合围区域】; 2.陈大镇、义门镇全区域; 3.各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建成区; 4.国家机关; 5.文物保护单位: 6.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8.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9.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10.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11.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12.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13.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14.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拒绝、阻碍公安、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镇(街道)、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鼓励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一定奖励。举报电话:0558-7233600。 涡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0日 |






350583023505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