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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驾驶员的法律底线,配合执法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近日,涡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典型案件,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后暴力抗法,最终因危险驾驶罪和妨碍公务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回顾】2025年7月30日15时许,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涡阳县新兴镇某村路段行驶,因不当驾驶与多名路人发生激烈冲突,群众随即报警。民、辅警赶赴现场处置时,刘某某拒不配合,持续辱骂执法人员、扰乱执法秩序;在前往医院抽血检测途中,仍对办案民警进行辱骂攻击;被带至交通管理大队候审期间,更肆意打砸候审室财物,造成一名辅警轻微伤、公有财物毁损价值2520元。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33.4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标准。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以辱骂、殴打等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广大驾驶员需牢固树立法治与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抵制酒后驾车。遇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冷静配合,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任何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终将付出沉重法律代价。 |






350583023505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