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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西园片区城中村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提前搬迁补偿有关问题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涡阳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涡政〔2016〕2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涡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西园片区城中村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提前搬迁补偿中群众关心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征收集体土地的有关政策是什么?2018年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有什么变化?
答:有关政策和补偿标准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安置补助费按有关规定应该由政府有关部门掌握,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障、安置补助等项开支,而不是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收集体土地按地类进行补偿,地类不同补偿标准也不同,地类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农用地即通常的可耕地、大田地;建设用地即宅基地、公共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即沟塘路坝等土地。
2、按照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精神,自2015年3月1日起,我县城关街道范围内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调整到每亩4085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每亩13300元、安置补助费每亩27550元);我县城关街道范围内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收补偿标准调整到每亩209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每亩9500元、安置补助费每亩11400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没有大的变化,对部分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和细化,更加有利于操作,减少了争议。
3、近几年来,我县在征地补偿上把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一并发给群众,在社保、生活困难补助、安置上另外给予补助;同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农用地执行。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对群众的补偿标准,也远远高于省政府最新制定的补偿标准。
二、怎么确定安置户的宅基地和有效面积?怎样征收和补偿?
答:宅基地和有效面积的确定:1、首先确定安置户和安置人口。2、根据安置户确定宅基地的数量。3、由工作组和四邻共同确定每处宅基地的四至。4、根据四至确定该处宅基地的面积。
宅基地的征收和补偿:1、宅基地征收实行置换安置房的方式。2、不符合安置户的宅基地一律不予补偿。3、房屋建筑面积超过人均60平方米的宅基地,整处宅基地用于置换安置房,不再予以补偿(包括院内和房前屋后部分);人均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且户宅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宅基地,超出部分予以补偿。
三、空闲宅基地怎么补偿?
答:对于被确定的安置户,依据工作组和四邻确定的四至丈量该处空闲宅基地面积,予以登记补偿。
四、本标准宅基地的征收补偿与涡政〔2012〕6号文件有什么变化?为什么?
答:涡政〔2012〕6号文件规定,宅基地的征收实行产权调换方式,被搬迁人可有三种选择,此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界定,容易造成不公平,群众意见很大。所以本标准规定,宅基地严格按照规定标准界定,实行置换安置房的方式予以征收。
五、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价格怎样执行?
答: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执行的国家补偿标准是20900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9500元/亩和安置补助费11400元/亩,但是县政府为最大限度考虑农民的切身利益,对于能够按时整自然村签订征地协议和按时丈量土地的给予奖励,分别在土地补偿上奖励3800元/亩,安置补助上奖励16150元/亩,合计奖励19950元/亩,实际征地补偿已执行到40850元/亩,远远超出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六、未利用地包括哪些?怎么登记补偿?
答:未利用地是指沟、塘、河、坝、路等土地,包括私自买卖部分土地。未利用地产权均归村集体所有,丈量登记在村集体名下,补偿款由村集体研究使用和分配。未利用地和农用地同时登记、同时征收、同时补偿。
七、已征收未利用土地,群众能否自行耕种?
答:已征收未利用土地已属政府所有,政府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管理,需按相关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承租费用后,按要求租赁使用。
八、征地资金如何分配到群众手中?
答:1、根据整村搬迁、整村征地、集中安置的政策,采用全部预征、随用随打款的征地方式。
2、集体土地征地资金应以1994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数字为依据。
3、未利用地的资金分配需经村民代表研究同意后,再报工作组同意。
为了最大程度地保证征地补偿资金安全、及时地发放到群众手中,经城关街道办事处研究、村民组同意,今后凡属应该发放给个人的征地补偿资金,原则上不再经过村民组集体的过渡账户,而是按程序核实公布后直接把资金打入村民个人账户。
九、本次集体土地上房屋提前搬迁价格如何评估?
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相关规定进行评估。
十、搬迁补偿资金如何发放?
答:被搬迁人在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并经验收合格后,及时支付补偿费用。
十一、房屋搬迁后,如何实施拆除?
答:由于被搬迁的的房屋和附属物已经得到了补偿,不再属于被搬迁人,不得自行拆除。被搬迁的房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进行机械拆除。
十二、本标准在安置人口的界定上,与涡政〔2012〕6号文件有什么变化?
答:为最大限度的照顾农民利益,本标准安置人口的界定在涡政〔2012〕6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6类安置人员,即单身独户人员、大龄青年、大月份孕妇、亦工亦农、女儿住娘家、事实已结婚等类型。
十三、本次搬迁有什么时间要求和奖励措施?
答:为最大程度地保障被搬迁户利益,积极稳妥地实施搬迁,本次搬迁的时间要求和奖励措施主要是:
被搬迁人在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0日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按被搬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奖励100元/平方米。在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20日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按被搬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奖励50元/平方米。凡在2018年5月20日前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每户再奖励1000元。逾期不予奖励。对于虽然签订协议但没有按时搬空房屋交钥匙的,不予奖励。
十四、本次搬迁后的各类安置房价格如何确定?
答:根据(涡政〔2016〕26号)文件精神,以1994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为基数,每征收1亩集体土地,村集体可购买建筑面积为6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按1000元/平方米计价;符合安置户数和安置人口置换条件且未享受过留地安置的,安置房按零价执行。
十五、办理不动产权证时,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否需要缴纳?
答: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所有权归缴纳人,不属于办证费用,需按规定缴纳。
十六、目前已经规划就近确定小区建设情况如何?
答:按照“科学规划、就近安置”的原则,目前正在规划建设的就近确定小区位于老西关配件厂所在区域,暂定名为“西苑河畔”小区。
十七、享受本次集体土地上房屋提前搬迁补偿标准政策的前提和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涡政〔2016〕26号)精神,享受安置政策的前提有两条:一是本村民组的土地包括宅基地要被全部征收;二是本村民组土地范围内所有房屋和附属物被全部搬迁。
有的被搬迁户因整庄搬迁尚未完全结束,暂时不能全部享受本标准规定的安置政策。具体办法是先给予被搬迁户部分安置(安置面积占应安置总面积的60%左右),待整庄搬迁工作全面完成后,再补足剩余安置面积。
十八、什么是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在搬迁过程中如何处理?
答: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均为违法建筑。
2、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均为违法临时建筑。
3、违法建筑或违法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责任,被搬迁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拆,否则予以强拆。
4、在拆除违法建筑时,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实际操作中关键看被搬迁人的态度、配合程度。若被搬迁人主动配合拆除,可给予被搬迁人一定奖励;若被搬迁人不予配合,一律强制拆除,且不予奖励。
5、突击抢建的建筑物及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并强制拆除。
十九、对非法私买私卖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和当事人如何处理?
答:经初步调查,本次搬迁范围内存在非法私买私卖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物,以及非法私买私卖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的现象。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办法是:
1、上述现象和行为均为违法行为,建筑物为违法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在搬迁中一律不予补偿。
2、县委、县政府成立高规格调查处理组,从纪委、检察院、法院、开发区、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委、房产局等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处理。结合原住居民是否超占宅基地、现住人员实际情况,以及公安、计生和人口信息采集等,综合认定私买私卖行为。
3、在拆除上述违法建筑时,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实际操作中关键看被搬迁人的态度、配合程度。若被搬迁人、私买私卖双方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搬迁,可给予被搬迁人一定奖励,涉及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的,可免于处理;若被搬迁人、私买私卖双方当事人不予配合,一律强制拆除,且不予奖励,涉及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4、对参与非法私买私卖集体土地或房屋的,按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逾期不愿签订搬迁协议或不愿搬迁的如何处理?
答: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签订协议、没有搬迁腾空交钥匙的,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有土地证、规划证的合法建筑,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程序,邀请有资质的房屋评估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和司法公证,将补偿款打入被搬迁户的本人账户,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强制搬迁;二是没有土地证和规划证的违法建筑,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违法建筑,超占宅基地建设的违法建筑,严重影响规划的违法建筑,非法私买私卖的房屋,一律进行强制拆除,而且不予补偿。
逾期不愿签订搬迁协议或不愿搬迁的被搬迁人,不享受提前搬迁的相关奖励性安置和优惠政策。
二十一、哪些人属于安置对象?
答:符合下列前提条件者属于安置对象:第一,符合(涡政〔2016〕26号)文件规定的安置户内的安置人口;第二,所属村民组全部土地(含宅基地)被征收,且该村民组成员在本村民组的房屋被全部搬迁。
二十二、哪些户可以被确定为安置户?分别如何认定?
答:属于下列两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被确定为安置户:
第一,1994年9月30日前户口已在现城关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参与土地二轮承包且有承包地的现有常住农业户。
第二,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告知书下发前,虽没有参与二轮土地承包,但其户籍(以辖区派出所户口簿登记为依据)所在地为现城关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且拥有上述范围内宅基地和宅基地使用证的实际原住本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户。
对于第一种情况,认定的条件主要是户主同时具备以下证件或有效证明材料:1、户口簿;2、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3、集体土地使用证。
对于第二种情况,认定的条件主要是户主同时具备以下证件或有效证明材料:1、 1994年9月30日之前在本庄居住且目前仍在本庄居住(需要村民组群众代表、四邻出具证明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户口簿和宅基地使用证(以及能够证明拥有宅基地的其它相关证据)。
除上述情况之外确需分户的,以城关街道办事处成立的调查组认定为准。
二十三、什么是自建房屋?
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予以认可为自建房屋:1、有自建的经济能力;2、有自建的时间,竣工距离时间(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告知书下发时间)2年以上;3、有村民证明;4、有工作组调查报告。
二十四、确定安置户后,如何界定安置人口?分别如何认定?
答:根据(涡政〔2016〕26号)文件规定和有关政策,界定安置人口的办法分两步:第一步,首先确定安置户,即确定哪些户应该安置;第二步,界定每个安置户应安置哪些人、多少人,即以安置户为基础界定安置人口,以户定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界定为安置人口:
第一,在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告知书下发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入户的人员。
对于该类型,认定的条件主要是同时具备以下证件或有效证明材料:1、婚姻登记证明和结婚证;2、已纳入城关街道办事处计生WIS管理;3、户口簿。
对于2016年4月24日后结婚登记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证件或有效证明材料:1、能够提供证明已结婚的相关证据;2、村民组群众代表、四邻出具证明并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且入户的人员。
对于该类型,认定的条件主要是同时具备以下证件或有效证明材料:1、1994年9月30日以后出生的;2、准生证明;3、出生证明;4、户口簿。
第三,计划外生育的人口,按照政策规定的最高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
对于该类型,认定的条件主要是同时具备以下证件或有效证明材:1、计划生育WIS档案记录;2、村民组群众代表、四邻出具证明并愿意承担连带责任(不能同时具备以上2个条件,但本户能够提供其超生有效证明);3、计划生育超生处罚依据;4、经公示后无异议;5、医学出生证明。该类型可作如下选择:a、超生人口放弃安置,b、超生户自愿按规定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对已经接受计划生育超生处理,按县政府当年实际执行标准足额缴纳的,不再追缴;未足额缴纳的,按县政府当年实际执行标准补齐。对计划生育超生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如积极配合搬迁工作并在搬迁期限内缴纳的,按县政府的当年实际执行标准执行;不配合搬迁工作或在搬迁期限后缴纳的,按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最高标准缴纳。否则,不予以安置。
第四,原户籍在本地的在校学生、在部队服役的士兵、劳改劳教人员。
对于该类型,认定的条件是:
(一)在校学生。1、由所在学校出具本人是在校学生且目前在读的证明材料;2、学生证;3、高校录取通知书。
(二)士兵。1、由所在部队出具本人属士兵身份且正在部队服役的证明材料;2、县级人武部入伍档案。
(三)劳改劳教人员(含服刑人员)。由县级司法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亦工亦农,且农业户口一方属本地常住人口,非农户口一方经核准无住房的。
亦工亦农,是指夫妻双方中一方为非农户口,另一方是农业户口。对于该类型,认定的条件主要是同时具备以下证件或有效证明材料:1、农业户口一方是现城关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本地常住人口,需提供户口薄,村民组群众代表和四邻出具相关证明并愿意承担连带责任;2、县房产部门、非农户口一方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有效证明,证明该户除被搬迁房屋外无其他住房。
第六,截至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告知书下发之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大月份孕妇,可增加1人。
对于该类型,认定的条件主要同时具备以下证件或有效证明材料:1、准生证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2、已纳入计生WIS管理范围;3、由政府指定的鉴定机构检查并出具怀孕18周以上的有效证明。
第七,被搬迁户在2015年12月31日前是独生子女户的,可增加1人。
对于该类型,认定的条件主要具备以下证件或有效证明材料:1、独生子女光荣证或自愿申请只生育一个孩子;2、子女未婚证明;3、本户同意签订不再生育的承诺(因病等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除外)。
此类型户可有三种选择:1、该户自愿放弃增加一人的安置;2、该户签订不再生育的承诺,并按承诺交纳保证金8万元后给予增加一人安置,但不办理本户120平方米房产证件手续,如该户违反承诺再生育,没收保证金,并依据计划生育超生孩次,按照当年最高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由城关街道办事处收回安置房;如该户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妇检达到49周岁时,没有再生育的,退回保证金和银行同期利息,并给予办理房产证件手续;3、签订不再生育的承诺,给予增加一人安置,但本户所有安置房产权均暂办理至社区居委会名下,如该户今后超生,按超生当年最高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所有安置房产均划归村民组集体所有;如没有超生,待该户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妇检且达到49周岁时,则将此房产转到该户名下。
第八,被搬迁户符合晚婚条件的单身大龄青年,可增加1人(按照成本价一半的价格购买)。
对于该类型,认定的条件主要是同时具备以下证件或有效证明材料:1、无事实婚姻史,村民组群众代表、四邻出具证明并愿意承担连带责任;2、截止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告知书之日算起,男青年24—40周岁,女青年22—40周岁。
该户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增加安置方式:1、该户签订单身承诺,并按承诺交纳保证金8万元后给予增加一人安置,但不办理本户120平方米房产证件手续,5年内如查实承诺虚假、本人在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告知书下发时不是单身大龄青年,没收保证金,同时由城关街道办事处收回安置房;满5年,情况属实,退回保证金和银行同期利息,并给予办理不动产证件手续;2、该户签订单身承诺,给予增加一人安置,但本户所有安置房产权均暂办理至社区居委会名下,5年内如查实承诺虚假、本人在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告知书下发时不是单身大龄青年,本户所有安置房产均划归村民组集体所有;满5年后,情况属实,则将此房产转到该户名下。
另外,对单身独户的人员,可增加1人安置(增加安置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该类型认定的条件主要是同时具备以下证件或有效证明材料:1、无事实婚姻史,村民组群众代表、四邻出具证明并愿意承担连带责任;2、父母均已去世;3、无抱养、收养子女。
第九,被搬迁户是二女户的,可增加1人。
对于该类型,认定的条件主要是同时具备以下证件或有效证明材料:1、由政府指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二女户节育手术鉴定证明; 2、两个女儿未婚证明;3、本户同意签订不违法生育的承诺(因病等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除外)。
此类型户可有三种选择:1、该户自愿放弃增加一人的安置;2、该户签订不再生育的承诺,并按承诺交纳保证金8万元后给予增加一人安置,但不办理本户120平方米不动产证件手续。如该户违反承诺再生育,没收保证金,并按超生当年最高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收回安置房;如该户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妇检达到49周岁时,没有再生育的,退回保证金和银行同期利息,并给予办理不动产证件手续;3、签订不再生育的承诺,给予增加一人安置,但本户所有安置房产权均暂办理至社区居委会名下,如该户今后超生,按超生当年最高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所有安置房产均划归村民组集体所有;如没有超生,待该户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妇检且达到49周岁时,则将此房产转到该户名下。
第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其祖籍所在地村民组拥有继承的房屋,房屋拆除后,允许其中一个继承人按成本价的一半购买一套10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房。
对于该类型,认定的条件主要是同时具备以下证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条件:1、参与土地二轮承包;2、有宅基地或房产;3、夫妻双方均已去世。
继承人条件:1、非农村户口;2、无其他继承人享受安置政策。
第十一,被搬迁户是无直系兄弟户的,在娘家有房屋且是常住人口,按规定由其父母指定其中一个女儿全家(指女儿、女婿及其直系子女)确定为安置户。
对于该类型,认定的条件主要是同时具备以下证件或有效证明材料:1、房屋必须是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告知书下发前本人自建的,不含父母赠予及相互买卖的;2、多女户有效证明;3、已婚证明;4、本户房屋已被搬迁;5、在搬迁范围内的其他姊妹家均已被搬迁;6、村民组群众代表、四邻出具证明并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在搬迁范围内的其他姊妹可享受第十二条政策安置;7、女方在其丈夫所在村民组未参与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配;8、女方户口在搬迁范围内,女方参加城关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WIS管理,未参加其丈夫所在地计划生育WIS管理。
第十二,已婚女儿住娘家的(娘家有兄弟)分两类情况:第一类:属常住人口,有房屋且已签订搬迁协议、有承包地、有宅基地、全家户口在娘家且无户口迁出史、参与城关街道办事处计生WIS管理的被搬迁户,给予安置120平方米;第二类:属常住人口,有房屋且已签订搬迁协议的被搬迁户,给予安置60平方米,另外可按成本价的一半照顾性购买60平方米(夫妻双方不得重复安置)。
对于该类型,认定的条件主要是同时具备以下证件或有效证明材料:1、房屋必须是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告知书下发前本人自建的,不含父母赠予及相互买卖的;2、结婚证明;3、村民组群众代表、四邻出具证明并愿意承担连带责任;4、全家自愿放弃在其丈夫所在村民组今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丈夫所在村民组出具书面证明、三分之二以上群众签字并公示,在所在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乡镇备案。
第十三,未达到法定婚龄,但事实已结婚的,可按成本价的一半照顾性购买60平方米(本轮安置结束后,今后该种类型原则上不予安置)。
对于该类型,认定的条件主要是同时具备以下证件或有效证明材料:1、已形成事实婚姻的相关证据;2、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3、村民组群众代表、四邻出具证明并愿意承担连带责任;4、调查组调查报告。
备注:安置人口(含照顾性增加的人口)不得重复界定。
二十五、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怎么进行安置?
答: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按就近确定小区虚拟实物安置与虚拟实物安置两种方式安置。按每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和应安置房屋市场均价计算并发放等额购房券。
二十六、双职工家庭如何安置?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双职工家庭,可按成本价的一半购买一套10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房。
1、属本村常住居民;
2、有自建房屋被搬迁;
3、未享受过房改待遇;
4、未享受过集体土地上征迁安置待遇;
5、无其他住房的。
二十七、女儿出嫁后离婚、户口迁回原籍、在娘家居住且无其他住房的,能否给予安置?
答:不能作为安置人口进行安置。经工作组核实后,可纳入住房保障对象管理范围,按规定申请一套保障房。
二十八、哪些人不得作为安置人口?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安置人口:
1、在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告知书下发前,已经死亡的。
2、在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告知书下发前,已经出嫁的。
3、在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告知书下发前,户口已经迁出且已走上工作岗位的。
4、挂靠户口的。
5、祖居搬迁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工作人员、现役军官。
6、因婚姻、就业等原因,户口应迁出而未迁出的。
二十九、被安置的人口是否可以办理城镇居民户口?什么时间办理?
答:可以。根据农民的自愿,自提出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办理。
三十、失地农民的保险什么时间办理?具体政策是什么?
答:失地农民的保险,依据《涡阳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涡政〔2009〕72号),按相关规定程序予以办理。
三十一、坟墓搬迁怎么安置?怎么奖励?
答: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由政府规划建设环境优美的公墓,实行双向选择进行安置。
坟墓搬迁有两种安置方式:1、统一安置。安置条件标准高的补偿低,安置条件标准低的补偿高。按单棺500元、双棺800元给予补偿。2、自行安置。补偿标准最高,按单棺1000元、双棺1500元给予补偿。
坟墓迁移严格按迁移公告规定时间予以奖励,无特殊情况超出迁移公告规定时间的一律不予奖励。
三十二、如何确定被搬迁户的有效建筑面积?有效建筑面积之外部分如何处理?
答:根据涡政〔2016〕26号文件规定,首先确定安置户,以安置户为依据确定安置人口,最后再确定有效建筑面积。1、持有有效证件或进行房屋登记的,按照有效证件标注或房屋登记的面积;2、没有有效证件或未进行房屋登记的,依据核定的安置户和人口,人均6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为有效建筑面积;超过人均6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原则上不予补偿。在2014年4月份航测图上有标注且能积极配合搬迁工作,按时签订协议、搬空房屋交钥匙的,可给予适当的奖励性补助;在2014年4月份航测图上没有标注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十三、航测图上有标注但已翻(扩)建的房屋怎么补偿?
答:在2014年4月份航测图上有标注但现状已翻建或扩建的房屋,按现状结构和航测图上标注的原房屋面积予以评估补偿,扩建部分不予补偿。
三十四、搬迁补助费如何计算?
答:根据核定的有效安置人口,按人均300元计算(不含照顾性增加人口)。
三十五、过渡安置费如何计算?
答:选择就近确定小区虚拟实物安置的,根据核准的安置人口(不含照顾性增加人口),按每月500元/户计算,超过3人的,每超过1人增加100元。过渡期限为18个月,从被搬迁人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之日开始计算。若不能按期安置的,从第19月至安置房交付当月,按原标准的2倍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安置的据实结算。
选择虚拟实物安置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十六、停产停业如何补助?
答:对正在进行经营的合法经营户,经核准并按程序公示后,按相关规定适当地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三十七、哪些行为属于采取虚假、欺骗手段骗取购房券或安置补助?
答:1、办理假结婚、假离婚手续,以及办理非法抱养手续等行为获取购房券或安置补助的。
2、虚假申报超生、怀孕或抱养他人子女的获取购房券或安置补助的。
3、以获取购房券或安置补助为目的,将户口迁入城关街道办事处范围的。
4、签订虚假的宅基地、房屋转让协议(合同),获取购房券或安置补助的。
5、为他人出具虚假证明,帮助他人采取虚假、欺骗手段骗取购房券或安置补助的。
6、以其它虚假、欺骗等行为获取购房券或安置补助的。
三十八、对于采取虚假、欺骗手段获取搬迁和安置补偿款及购房券的如何处理?
答:对采取虚假、欺骗等手段获取搬迁和安置补偿款及购房券的,视为侵占国家财产,除追回补偿款、购房券外,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追究其法律和其他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纪给予从严从重处理。
三十九、根据涡政〔2016〕26号文件第17条规定,违规的干部如何处置?
答:动迁小组对辖区内房屋有效面积、宅基地有效面积、安置户、安置人口、安置环境负总责。国土部门负责规划区内宅基地的审批和监管,公安部门负责规划区内户籍人口的入户(新婚、新生儿)。对辖区内有迁移户口史、更改年龄史,而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除不作安置外,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处理,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十、本次房屋搬迁安置通过什么途径实现?
答:本次房屋搬迁通过就近确定小区虚拟实物安置和虚拟实物安置两种途径实现搬迁安置。
四十一、什么是就近确定小区虚拟实物安置?
就近确定小区虚拟实物安置,是把被搬迁人应安置住房和其它应得补偿折算成货币金额,按搬迁先后顺序发放等额购房券,被搬迁人用购房券在就近确定的商品房小区按发放先后顺序选购商品房进行安置。
四十二、什么是虚拟实物置?
答:虚拟实物安置是指把被搬迁人应安置住房和其它应得补偿折算成货币金额,发放等额购房券,被搬迁人用购房券自行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
四十三、什么是购房券?
答:购房券是指由县财政部门代表县政府出具、用于兑现被搬迁人虚拟实物安置和购买商品房购房款的凭证。购房券的印制、发放、兑现和管理等按《涡阳县虚拟实物安置购房券使用管理办法》实施。
四十四、实行就近确定小区虚拟实物安置和虚拟实物安置有什么好处?
答:1、能够解决被搬迁人长期过渡,得不到及时实物安置的问题;2、能够解决安置房建设周期长、速度慢、管理难的问题;3、能够解决被搬迁人“租房难”的问题;4、有利于满足被搬迁人不同的安置需求。
四十五、选择就近确定小区虚拟实物安置和虚拟实物安置与实物安置是否等值?
答:等值。就近确定小区虚拟实物安置和虚拟实物安置是把应安置房屋的价值折算成货币金额,通过等额购房券购买商品房,实现与实物安置等值。
四十六、被搬迁人可以同时选择就近确定小区虚拟实物安置及虚拟实物安置吗?
答:可以,由被搬迁人自行确定就近确定小区虚拟实物安置及虚拟实物安置的比例。
四十七、应安置小区所在区域商品房的综合市场均价如何确定?
答:应安置小区所在区域商品房的综合市场均价取自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房产局备案的商品房成交价和调查企业市场调查价的平均值。
四十八、征收集体土地应安置的经营性用房,可以虚拟实物安置吗?
答:不可以。征收集体土地应安置的经营性用房,在安置户所属村民组进行统一安置时予以实物安置,安置户按年度分配租金收益。
四十九、为什么要实行“就近安置,就近价格”?
答:为充分尊重被搬迁人意愿,不改变被搬迁人熟悉的居住区域和生活环境。根据相关规定,我县在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提前搬迁时,按“就近安置”的原则对被搬迁人进行安置。
为保证被搬迁人充分得到公平补偿,对就近确定小区虚拟实物安置和虚拟实物安置的,根据“就近安置”的原则,按照就近安置区域房屋市场均价,即“就近价格”,计算补偿金额,对被搬迁人予以补偿。
五十、购房券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根据应安置小区所在区域安置房的市场均价,计算出应安置房屋的货币金额,折算成等额购房券。
购房券金额=应安置住房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补助费。
其中,应安置住房补偿金额=应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应安置小区市场均价。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计算。
五十一、为什么就近确定小区虚拟实物安置和虚拟实物安置原则上不能兑付现金?
答:1、坚持安置优先的原则,确保居者有其屋。2、兼顾群众长远利益,防止挥霍浪费。3、落实政府责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十二、购房券如何使用?
答:1、购房券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须用于购买商品房。
2、购房券的使用范围仅限于被搬迁户的家庭成员。
3、选择就近确定小区虚拟实物安置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统一使用购房券选购就近确定小区的商品房,不得返回到虚拟实物安置。
4、选择虚拟实物安置的,购房券的有效期为12个月。如12个月仍未购买到商品房的,购房券持有人可向房屋搬迁实施单位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持原购房券到发券单位换发新购房券,但不予补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不得返回到就近确定小区虚拟实物安置。
五十三、使用购房券如何购买商品房?
答:1、对选择就近确定小区虚拟实物安置的,按以下要求使用购房券:
(1)购房券使用人须在就近确定的商品房小区按规定购买。
(2)就近确定小区的商品房,是指按“就近安置”的原则,在就近区域内确定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手续完备的开发企业建设的现房以及取得预售许可的在建商品房。
(3)不得到其他商品房小区自主选择购买商品房。
(4)涉及的相关问题由购房券使用人和开发企业自行约定。
2、对选择虚拟实物安置的,按以下要求使用购房券:
(1)购房券使用人须在县房产局建立的商品房房源项目库中自行查看和购买。
(2)商品房房源库,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手续完备的开发企业建设的现房以及取得预售许可的在建商品房。
(3)可以分次、分小区自主选择确定购买商品房。
(4)涉及的相关问题由购房券使用人和开发企业自行约定。
五十四、如何选购就近确定小区的商品房?
答:选择就近确定小区虚拟实物安置的被搬迁人,按以下规定进行选购商品房:
(1)按“先搬先选”原则确定选购顺序。
(2)按最接近应安置房屋面积的户型进行选购商品房。
(3)应在规定期限内选购。超出规定期限未选购的,视为自动放弃优选权。
五十五、购房券购房范围有哪些?
答:选择虚拟实物安置的购房券购房范围:进入商品房源库的房地产企业开发的现房或具备预售条件的期房,包括住房和经营性用房。
选择就近确定小区虚拟实物安置的购房券购房范围:就近确定小区的现房或具备预售条件的期房,包括住房和经营性用房。
五十六、使用购房券购买商品房的如何结算?
答:1、被搬迁人持购房券与商品房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券视同等额现金结算。
2、购房款超出购房券金额部分,由购房券持有人自行支付,可选择使用现金、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或组合贷款等支付方式。
3、被搬迁人使用购房券购买商品住房的余额,以户为单位在购房券总额的20%以内且金额小于8万元,由开发企业先行垫付给购房券使用人。
五十七、实行就近确定小区虚拟实物安置和虚拟实物安置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1、实行就近确定小区虚拟实物安置和虚拟实物安置购买住房的,其购房券所用金额的相关税费,按规定予以减免。购买经营性用房的,其购房券所用金额的相关契税的一半,按规定予以减免。
2、实行就近确定小区虚拟实物安置和虚拟实物安置,安置户子女入学时,可按照原应安置小区所属学区或购买商品房所属学区自主选择学校。
五十八、商品房的成本价包括哪几部分?如何计算?
答:商品房成本价指建设综合成本价,包括土地、建筑安装、配套设施等部分实际投入的综合成本。
为最大限度照顾群众利益,按照商品房市场价下浮1000元作为我县商品房的成本价。
五十九、本次房屋搬迁所在区域的商品房市场均价和成本价具体是多少?
答:本次房屋搬迁所在区域的商品房市场均价为4300元/平方米,商品房成本价按3300元/平方米执行。
六十、对不严格按搬迁安置政策执行的工作人员,怎么处理?
答:工作人员不按搬迁安置政策执行的,由县监察局、检察院成立工作组,除按政策及时纠正处理外,给予依法依纪处理。
六十一、对于举报采取虚假、欺骗手段骗取购房券或安置补助的,如何奖励?
答:重奖举报人。对一经查实的举报,根据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挽回的损失,奖励举报人1-10万元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有义务配合办案人员举证或提供线索。
举报方式:来访、来信(函)、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网络留言(发帖)等。
举报地址:涡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
举报电话:0558-7260161
电子邮箱:1801997745@qq.com
六十二、本解答没有说明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本解答仅适用于涡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西园片区城中村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提前搬迁补偿,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由城关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本解答仅适用于涡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西园片区城中村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提前搬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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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583023505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