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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城市,以创城为契机开展流动商贩专项整治行动,城市管理局制定以下措施:
1、向无证商贩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其自觉改正违法行为,进行正规经营。
2、加大对占道经营、出店经营、流动商贩查处力度,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如有违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采取集中行动与分片管理相结合
4、针对流动商贩在城管执法力量薄弱时段出现频次较高的特点,采取错时、延时执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处罚按上线处罚。
5、加大对校园周边错时巡查力度、频次,始终保持高压姿态,实现高峰时段无缝隙监管。
6、对重点区域、路口,实行专人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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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583023505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