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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以来,县公安局作为禁燃禁放工作的牵头单位,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对接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类警情,做到第一时间下达出警指令,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对违反规定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辖区派出所将依法查处到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给予治安拘留。
对于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查处情况将在电视、网络等媒体中公开予以曝光。
在下一步禁燃禁放工作中,县公安机关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以铁的决心、铁的措施、铁的纪律,坚决做好我县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同时也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认真执行禁燃禁放规定,积极配合,否则对违反禁燃禁放规定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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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583023505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