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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板桥集镇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方案及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布

来源:涡河网 作者:涡河网 人气:506 发布时间:2020-06-29 07:09:03
摘要:为推进《蒙城县板桥集镇总体规划》顺利实施,强化板桥集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含板桥集镇建材产业园)相关村民组集体土地、房屋及地面附属物。房屋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按《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蒙城县被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蒙政办〔2019〕7号)文件执行。
  为推进《蒙城县板桥集镇总体规划》顺利实施,强化集镇规划区建设管理,确保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工作有序开展,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一)征收范围:板桥集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含板桥集镇建材产业园)相关村民组集体土地、房屋及地面附属物。
 
  (二)被征收人:被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房屋及地面附属物所有权人。
 
  二、征收主体
 
  (一)征收人:蒙城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蒙城县板桥集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方式
 
  板桥集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凡不符合集镇规划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搬迁拆除。
 
  四、具体措施
 
  (一)土地权属的确定
 
  为高效开展征收补偿工作,最大限度保障群众利益,结合1994年和2005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定以下类型土地为集体土地予以补偿:
 
  1.村庄宅基占地;
 
  2.1994年二轮土地承包到户的土地。
 
  (二)安置户的界定
 
  板桥集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户。
 
  (三)土地征收补偿
 
  土地由征收人统一征收,补偿标准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参加分配承包经营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原则上只能是1994年参加二轮土地承包的人口。
 
  (四)房屋及地面附属物补偿
 
  房屋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按《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蒙城县被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蒙政办〔2019〕7号)文件执行。
 
  (五)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一户一宅”相关规定,宅基地选址要符合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庄规划范围内统筹并就近合理安排宅基地,尽量使用原有空闲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房屋建设采取自建的方式进行,对所分配的宅基满一年未建设的,视为该户自动放弃安置。
 
  (六)分配办法
 
  宅基地安置点确定后,符合分配条件的被征收户,采取抽签的办法确定宅基地位置。
 
  (七)奖励措施
 
  为加快推进工作,对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和搬迁房屋的群众,给予一定奖励。
 
  1.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的前1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空房屋交钥匙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奖励;在规定期限的前11日至2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空房屋交钥匙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2.安置户在8个月内完成所分配宅基地房屋建设并搬迁入住的,给予每户2万元奖励;在12个月内完成建设,并搬迁入住的,给予每户1万元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3.安置户符合当年小集镇开发建设要求,按规划批准建设房屋,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空房屋交钥匙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3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奖励。原临街房屋已拆迁补偿的不再进行找补。
 
  五、违法建筑及违规改变土地用途的确认及处理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确认为违法建筑,限期依法拆除并不予补偿和安置,否则依法予以强拆。
 
  1.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及附属物。
 
  2.违反法律规定,私自购买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或购买集体土地地面建筑物及附属物的。
 
  3.未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以及被相关执法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
 
  (二)对被确认为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应在规定时限内自拆,否则依法予以强拆。
 
  (三)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拆除违法建筑时,以被拆迁人的态度、配合程度等为依据进行分类处置。若当事人主动配合拆除,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标准由板桥集镇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报县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备案。
 
  (四)突击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的特种养殖,抢栽、抢种的园林、苗圃、药材等经济作物及附属设施,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强制清除。
 
  六、临时安置和停业停产补助费
 
  (一)根据核定的安置户,按每户600元/月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超过3人的,每超过1人,增加200元;安置过渡费发放至安置位置确定并分配到户后的第12个月停止发放。
 
  (二)正在进行经营的合法企业停业停产补助费,由评估机构根据会计、审计机构出具的生产经营单位征收实施前最后一次生产经营情况审计结果,及生产经营的一般情况,进行综合估算。经核准并按程序公示后,按相关规定政策给予停业停产补助。
 
  七、工作要求
 
  (一)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被征收房屋的建设时间、建筑面积、补偿金额、安置户名单等需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属地乡镇政府要加强资料归档管理,征迁资料(会议记录、图像、合同、清册等相关原始资料)在本乡镇公示结束后,及时上交至县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集中存档。
 
  (三)在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相关单位要规范程序,严格审查。凡工作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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