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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6月1日起,谯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执行新政策。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再提高。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6.5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起未结算的费用6月1日后申报的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即按照新标准执行;已进行医疗保险住院结算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和医疗救助支付费用不作变动。
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再提高。在职参保职工经批准自2018年6月1日(含)起,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为78%和68%,相比老政策报销比例提高了3个百分点。
此外,参保职工经批准自2018年6月1日(含)起,在非定点市外三级非公立医疗机构(需是所在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市转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执行。经备案转外就医不能实现及时结算的,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医疗费用时,应以就医地医疗票据标注的诊疗项目名称和价格为审核依据(市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范围除外)。(区人社局 许智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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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583023505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