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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当事人在诉讼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作虚假陈述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侵害其他诉讼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为治理上述现象,净化司法环境,经研究,本院决定自即日起开展虚假陈述专项整治活动,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展深入排查,重点排查尚未审结的民事诉讼案件。对排查出的虚假陈述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惩处。经查属于法律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视情节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二、诉讼参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按虚假陈述审查处理,依法予以制裁:
(一)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的;
(二)故意隐瞒对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的;
(三)对案件重要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的;
(四)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手段,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进行抗辩的;
(五)在已经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滥用申请调查取证、鉴定程序权利否定重要事实,对诉讼程序造成重大阻碍的;
(六)故意回避陈述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案件重要事实,以“不知道”、“不清楚”等进行回答,且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的;
(七)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内容和提交的虚假证据表示认可接受,双方串通虚假陈述的;
(八)构成虚假陈述的其他情形。
三、凡是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的诉讼当事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不诚信的诉讼行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向本院如实说明自己虚假陈述事实并接受处罚的,予以从宽处理,否则将依法从严惩处。
四、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对案件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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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58302350585号